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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学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发布于:2021-04-15 15:12:41 阅读:次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推进开放共享,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性能良好、运行正常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实行开放共享。学校鼓励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以及实验设施等参与共享。

    本办法所指的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向全校师生及社会(以下简称用户)开放,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等服务。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统一制定,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工作等。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经费分配、工作量计算以及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整合大型仪器设备汇总开放共享信息,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数据填报及上报信息公开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公开栏,负责发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服务,开放信息上报信息公开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确保用户能便捷查询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确保管理人员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论证获准购置的,管理单位应当承诺该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校内师生及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并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进入共享平台。

    第八条  服务流程

    (一)用户实行电话或网上预约,设备负责人收到用户预约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同意使用后,双方应合理编制具体的实验方案。拒绝使用时,设备负责人须将拒绝理由告知用户和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开放共享设备应优先安排校内师生的使用。

    (二)各管理服务人员要认真负责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

    第三章   收费和收入分配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科学定价、有偿服务,要求“收支两条线”,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先付费、后使用。收费标准的制定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维修费用需要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教学时段、仪器设备调试或新功能开发阶段不收费。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按统一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折旧费及管理服务费等。校内用户定价标准应低于校外用户定价标准。收费标准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制定收费标准,经相关专家论证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对报送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收费标准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后送财务处进行备案和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分配

    服务收费的分配必须通过财务处完成。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3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公开栏管理、人员培训等。70%返还学院(中心)留作学院共享经费,主要用于耗材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维修、功能开发和升级改造以及管理服务(实验室)人员酬金和学院(中心)的管理费等。实验设施服务收费的分配按照税后总额的30%上缴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70%返还学院(中心)留作学院共享经费。其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学院共享经费的30%,但在职职工人员经费的发放应在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人事处控制发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的开放共享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同时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制定学院共享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激励管理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管理办法向学校报备。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收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杜绝机组人员干私活和私自收费,如有违反,依据学校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私自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一经发现,将通报全校,并责令其补齐差额。违规责任人在一年之内使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按定价标准收取费用,再次违反者,其今后所有费用均按校外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共享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优秀、效益突出的设备管理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支出。对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设备管理单位,学校予以通报,并将实行设备投入增量控制、调拨设备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