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新余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新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若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家具,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妥善管理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入账登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和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第七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建造、修缮、受赠、调拨和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九条 各单位所有新增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取得,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各单位应加强社会或校友捐赠物品的管理。对各类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和领用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和处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是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的转移、单位之间的调拨、单位分设及合并引起的转移、教职工退休或离职引起的交接转移等。
第十一条 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情况时,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交接手续,更新固定资产相关登记管理信息。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当督促、指导、配合资产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
资产使用人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发生了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抵债及绿色回收等。
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新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场所的固定资产和公务用车辆。
(二)宣传部:负责学校校名、校誉、校歌和校徽等无形资产。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全校科研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定期对账。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物性资产的采购审核、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管理;负责全校土地及公用房屋管理,办公家具用具及其他类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全校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器材、交通设施的管理。
(八)后勤处:负责国有资产的招标采购管理;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立项、在建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校医院资产和动、植物管理;后勤保障物资及设施管理。
(九)学生就业与事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宿舍内部资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
(十)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含系图书期刊资料)和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校史馆、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十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设施(备)、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管理。
(十二)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学校中央财政项目管理。
(十三)上述以外学校其他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管理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审批,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初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行分类、编号、建账和核算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月底与资产管理处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相应账目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养护和清查盘点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制度与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制度。由于固定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认真查清责任,按照《新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