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新余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江西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新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各部门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进行申报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使用部门鉴定小组进行资产报废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1.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其他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
2.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报废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报废申请(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申请),组织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进行资产报废鉴定,并填写《新余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
(二)根据不同情况,取得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策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2.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取得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
3.拆除危房,应取得相关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4.设备报废,需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5.车辆报废,应取得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6.报废资产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的,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
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
7.报废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应取得新余市环保部门相关批准手续或批件。
8.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等资产在报废前应办理海关监管撤除手续或批件。
9.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取得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11.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本部门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12.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应提供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资产管理处将资产报废专家鉴定意见、资产报废申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整理汇总,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再聘请中介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四)学校聘请的中介公司组织公开拍卖处置。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司拍卖程序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八条 学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大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是指:
(一)单位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以及修复费用超过原始价值50%的。
(二)计量检测不合格,国家强制报废的。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四)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或技术性能落后,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
(五)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教学设备。
(六)因长期使用,已逐渐锈蚀、磨损、失效的机械设备、工具器皿和家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资产,分别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学校同意处置的会议纪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和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