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受赠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受赠与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新余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新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资产指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校教学院(部门)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教学院(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无偿向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提供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负责受赠及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为学校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学院(部门)接受的捐赠,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资产,由学校资产处统筹安排、调配;对于捐赠人指定了用途的资产,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
第六条 受赠资产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教学院(部门)自行登记、使用、管理,报资产处备案;
(二)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以上通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受赠资产(包括各类设备及各种软件等物品),由各接收教学院(部门)使用保管,按规定办理财务入账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三)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可由各接受教学院(部门)保管,报资产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文物及名人字画,由各接受教学院(部门)报资产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实物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七条 受赠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信息登记入库手续。受赠教学院(部门)负责填写《新余学院受赠资产登记表》(附表1),提供受赠清单及相关信息,经受赠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入账。
(三)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资产根据新旧程度折旧费用后的余额入账。
(四)受赠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无法确认价值的,由资产处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九条 学校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
第三章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即捐赠资产教学院(部门)事先填写《新余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申报审批表》(附件2),附上拟捐赠报告、拟捐出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资产处,资产处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门)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与受赠单位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捐赠后要向受赠单位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院(部门)应加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跟踪监督,要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后,对外捐赠的教学院(部门)应负责向受赠单位取得收货凭证,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调出备案手续。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中教学院(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受赠单位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教学院(部门)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院(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新余学院受赠资产登记表
附件2:新余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申报审批表
附件1:
新余学院受赠资产登记表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捐赠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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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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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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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方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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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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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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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