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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余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来源: 发布于:2022-11-23 09:48:33 阅读:次 字体:[ ]
  • 新余学院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范围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租用学校房产资源作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承租合同,开展商品批发、零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在校园内,临时性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培训讲座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严禁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

    第四条 学生公寓和教学楼内原则上不增设商业经营网点。在校内设置商业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辖区域内各类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校园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利用校产资源进行固定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和临时性商业的经营活动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对外招租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单位或个人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经营内容、方式、地点、规模。

    (二)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质、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采取公开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三)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赁费,先交费、后经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1个月内每天收取租赁费总额2%的滞纳金,2个月内不缴纳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四)经营合同到期后,学校根据经营单位签约期内的表现,在同等条件下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优先续签租赁协议的权利。

    第八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与审批:

    (一)任何个人、社会团体、校外单位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进行涉及商业营销、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的,包括社会赞助、报刊校园代理发行、培训讲座、校园文化活动等(含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园文化活动),须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审批表》和活动方案,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财务处收费,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经校资产管理部门允许后,商业经营者需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经商资质证明、商品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务工人员的身份证等必备材料,签订治安协议和保证书。

    (三)对于规模、影响较大的校园商业活动、商业宣传和赞助活动,主办单位须向校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审批表》、活动方案和《安保应急预案》,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按照程序报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商业活动必须交纳活动保障押金,活动结束15日内若没有接到任何与此次活动有关的投诉,保障押金予以返还。

    (五)入校开展商业宣传、商业活动需支付管理费,按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管理费。

    第三章 商业活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校有资源经营场所的审批。资产管理处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经营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经营者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禁止转租、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督促各类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第十条 宣传部负责宣传标识的管理;财务处负责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卫处负责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未审批经营活动的查处及违规商业经营活动的整治;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校团委负责查处第十九条中的违规活动,并协助做好维护学生权益;后勤处负责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校园商业经营网点必须进店经营,店门外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所用学校资源的完好。发现使用的房屋和设施出现危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和其他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停止营业,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经营者共同勘察,属于经营者造成的,由经营者负责维修,属于学校责任的由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所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全部自己承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经营者应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网点要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须向保卫处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保卫处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在校园内进行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时间、场地安排、活动规模、经营品种,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停止营业)等处罚。

    (一)对不规范、存在隐患、影响校容的店面门牌及广告,由校经营秩序领导小组下达限期拆除书面通知,过期未整改的,学校将强行拆除,并将经营者列入不诚信单位。

    (二)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劣质、过期产品,由校后勤处收缴并统一销毁。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商家,将列入不诚信单位。

    (三)检查中发现有短斤少两、计量不准等行为的,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警告,没收计量工具,并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四)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者,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及时予以清理。对屡教不改者,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

    (五)经营者一旦被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其行为将在校内网上予以公布。若进入不诚信名单三次以上的商家,合同到期时将取消其续签合同资格,永久不准进入我校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

    (六)经营中存在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擅自在校园临时进行各类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由保卫处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主办单位或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以勤工俭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宣传、组织活动。

    第二十条 所有经营活动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定经营商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